释义 |
法律主观: 中标后不能单方面废标。如果是招标人取消工程招标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需要向中标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中标人单方面废标的,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