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产保全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申请人保全人在保全后的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或者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