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证过户怎么办理有什么要求 |
释义 | 土地证过户的办理如下: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与地籍测量,审核通过更换土地证书。 一、以前的老房子没土地证怎么补办 以前的老房子没土地证需要按以下进行补办:需要先到村委会出证明,证明该土地是属于你们家的。村集体土地,只能分配给户口,在村里的人使用,需要看一下户口是否在村里。如果户口在村里,你就带上村里开的证明,到国土部门办理宅基地土地证。 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证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父母的房产证能改儿子名吗 父母的房产证能改儿子名。具体内容如下: 1、如果房产是属于父母的共同房产的,要过户给儿子的,要夫妻双方都同意才可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如果房产所有人不同意,非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房产的过户流程如下: 1、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属区域的房产管理交易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房产管理交易将对夫妻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符合条件,房管局初审后将报送市房屋产权登记; 2、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资料齐备予以受理,资料不齐或不合规定,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并说明需要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补交材料齐备后予以受理,对受理编号,发放回执单; 3、产权审核,登记人员审查资料,实地调查情况,若申请符合规定,则报上级核准,直至终审核阶段通过; 4、缴纳费用,领取证件,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是房屋产权登记缴纳相关费用,然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房产的过户需要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和房产证; 3、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 4、需要交税的情况下要出具完税证明。 综上所述,父母的房产证能改儿子名,屋产的所有人有权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处分,如果房产是属于父母的共同房产的,要过户给儿子的,要夫妻双方都同意,房产过户需要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属区域的房产管理交易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房产管理交易将对夫妻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符合条件,房管局初审后将报送市房屋产权登记。 三、土地法有关四至部分的规定 土地证上的“四至”是指建筑基地或耕地四周跟别的基地或耕地分界的地方。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开发区通过审核并公告后,应落实四至范围,以防止开发区四处“漂移”和变相扩区,从而达到合理控制开发区用地规模的目的。因此土地使用证上没有四至是指没有建筑基地或耕地四周跟别的基地或耕地分界的地方,或者是没有落实到位。建议持证到发证机关请求更正。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1]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3、备注。4、变更记事。5、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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