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以及何时开始使用?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当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该权利适用于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二是后付款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现实危险;三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四是先履行一方必须有充足证据证明对方无力履行债务;五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期;六是后付款方未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相关法律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审判中以自己的不安全感为理由,拒绝对自己的指控进行辩护的权利。其适用范围包括被告在刑事案件中面临严重威胁、恐惧或暴力等情况下,可以选择不发表陈述或提供证据,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被告必须在法庭上明确表达不安抗辩权的意愿,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所面临的不安全感。法庭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接受不安抗辩权,并保障被告的公正审判权和人权。因此,对于被告来说,了解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要求至关重要,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因面临威胁、恐惧或暴力等情况,拒绝对自己的指控进行辩护的权利。被告必须在法庭上明确表达不安抗辩权的意愿,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所面临的不安全感。法庭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接受不安抗辩权,并保障被告的公正审判权和人权。被告应了解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要求,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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