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一般是由哪个部门决定 |
释义 | 减刑裁定的管辖和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犯罪分子的减刑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机关需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裁定是否予以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律分析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再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是否予以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拓展延伸 减刑决定的程序和权力分配 减刑决定的程序和权力分配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刑事犯罪分子的减刑是否实施以及具体减刑幅度的决定程序和权力的分配。根据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减刑决定通常由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包括监狱管理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等,根据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进行评估和决定。在具体操作中,通常需要进行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改造情况、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以及听取相关机关和个人的意见。减刑决定的程序和权力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刑罚执行的公信力和社会正义至关重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分子的减刑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机关应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裁定是否予以减刑。减刑的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当减刑。减刑决定的程序和权力分配对于维护刑罚执行的公信力和社会正义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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