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 法律主观: 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对养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养子女也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