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起诉,卫生部门应及时审查受理申请,医学会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医患可协商解决赔偿争议,否则可向卫生部门调解或提起诉讼。医疗事故伤残鉴定需提供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医鉴办受理后通知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协商赔偿或申请调解、诉讼。医疗事故解决需经过鉴定,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法律分析 一、二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对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中明确规定,如果对于首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的情况之下,可以也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但是第2次的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话,是不能够提出再次的鉴定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二)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了医疗事故之后,那么必然是需要对于赔偿方面的问题来进行协商的,如果医院和患者方面没有关于这个问题达成一致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也是需要进行鉴定的,并且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这是非常明确的。 结语 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一、二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10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受理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进行技术鉴定。若对第二次鉴定结果不满意,无法提出再次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包括委托和受理两个阶段,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支付鉴定费用。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协商赔偿或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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