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以侵害行为使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为赔偿要件。那么,怎么才算“使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其客观标准是什么? 在人身损害纠纷中,一般以侵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伤残作为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在受害人因侵害行为死亡或者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才能成立。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第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是说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当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如果先就财产损失提起赔偿并且法院判决后,再以同样的事实或理由另外又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第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 二、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就是指民事主体精神活动受到的损害。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的活动。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破坏了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使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遭到损害。 具体而言,精神痛苦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影响了其正常的心理活动,使其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损害,是指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受到破坏,致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受损。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导致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而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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