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管合同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同。那么,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管合同终止事由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清偿,即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第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第三,抵销,即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第四,提存;第五,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第六,混同,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