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在合理实施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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