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建议单位安排工伤康复职业转换或者其他适当岗位工作。若单位拒绝安排职工职业转换,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对于因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导致职工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建议单位安排工伤康复职业转换或者其他适当岗位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受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和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对于因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导致职工发生职业病或者工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