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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捐赠开具票据截止时间的通知
释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在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捐赠票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如果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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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