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药店商品质量差要负监督责任,进货要严把质量关,陈列注意保护,销售时详细解释使用及保养方法。若顾客使用不当引起纠纷,药房员工应诚恳道歉并奉上新商品,如顾客有物质或精神损失,药房应适当赔偿。 法律分析 药店商品不良包括商品品质不良、商品标志不全、商品有污损、破洞等。尽管商品不良往往是制造商的责任,但药房并非完全没有责任,因为药房负有监督商品的责任。为了保证药店售出商品的质量,在进货时应严把质量关,在陈列时注意商品的保护,在销售时详细向顾客解释商品的使用、保养方法,避免因顾客使用不当而引起商品损坏,甚至引发事故。如果发生此类纠纷,不论责任在谁,药房员工都应诚恳地向顾客道歉,然后奉上新的商品。如果顾客使用该商品后出现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失,药房还应适当地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该内容由 朱道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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