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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兵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招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至27周岁。比原规定缩小了年龄段,原规定是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备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具体条件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一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条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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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