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传票是寄往户籍所在地的,但如果当事人有多个地址的,例如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如果法院不能确认哪个地址当事人一定能接收到法律文书的,一般会各个地址都寄送一份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再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