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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如何执行?
释义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 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法院对被执行人(诉讼中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的实际意义是非常明确的,即通过法院的保全,可以使第三人停止向被告支付款项,从而使原告实现权利多了一种可能性。但是,诉讼保全并没有改变保全的到期债权的性质,案件审理结束转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保全的仍然是到期债权。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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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