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的权利义务主体是 |
释义 | 税收的权利主体包括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双方。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征税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样的。 税收法律关系概念与特点: 概念: 1.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等。 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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