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 |
释义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如下: 1、书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3、现场检查或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4、处罚告知,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当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行政案件办理的应当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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