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阻止插队被打骨折,打人者应该如何处罚 |
释义 | 在19日成都青羊区万达广场一快餐店内,高三学生刘宇(化名)因不愿配合女子插队,反被身旁男子殴打至骨折的事情,引发广泛关注。 事后,当事学生的母亲阳女士告诉记者,打人男子觉得理亏,匆匆离店,她想通过警方和媒体,找到打人男,让其当面道歉,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民事、刑事、行政处罚都有可能。 民事的话一般就是受害者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损害赔偿。 刑事的如果达到轻伤的话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外,如果提起了刑事诉讼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行政处罚的就是由公安机关做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一、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二、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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