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藏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通报,西藏自治区已确定了修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计划,旨在改善西藏市民的居住环境。具体来说,2016年西藏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各中心不得为满足 法律分析 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通报,西藏自治区已经确定了修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计划,旨在改善西藏市民的居住环境。下面我们具体看看2016年西藏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 各中心不得为满足缴存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而违规补缴住房公积金。 (四)因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购买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应是自签订(或出具)之日起三年内的。 拓展延伸 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西藏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短为1年。同时,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贷款发放之日的时间之和不得超过40年。因此,如果您需要在西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注意贷款期限的限制。 结语 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通报,西藏自治区已经确定了修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计划,旨在改善西藏市民的居住环境。具体来说,2016年西藏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各中心不得为满足缴存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而违规补缴住房公积金。因此,西藏市民的居住环境将得到改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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