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处理小孩不给探视的情况? |
释义 | 离婚后小孩不给探视,可以通过与子女单独交流,不影响子女学习和生活规律的前提下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拒不协助探望权的人可受到法院的强制措施。离婚时双方应协商探望方式和时间,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判决。直接抚养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如不履行或阻碍对方探望权,可通过起诉实现自己的权利。法院可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如遇拒绝探望,可通过居委会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小孩不给探视应该如何处理 1、离婚后小孩不给探视,可以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与子女单独交流。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1、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2、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3、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5、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6、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结语 离婚后,子女不给探视是一种严重侵犯子女权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子女探望权的保障和行使方式。对于拒不协助探望权的人,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子女探望问题,并在离婚判决中明确规定,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探望权被侵犯,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居委会、法院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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