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庭当天判缓刑就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宣告,判决犯罪分子缓刑。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刑事案件开庭后,20日左右就会宣判。最长不会超过2个半月。庭审的程序如下: 1、核实出庭人员的身份情况;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 3、宣布开庭,进行法庭调查; 4、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被告答辩; 6、原告举证,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内容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7、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谈质证意见; 8、被告举证,并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内容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9、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谈质证意见; 10、法官总结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并针对该焦点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