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5年怀孕应该怎么处罚 |
释义 | 判刑5年怀孕的话一般会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判拘役要不要当庭收监 判拘役不一定要当庭收监。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拘役,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收监,会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二、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依法采取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 暂予监久执行制度有以下特征:首先,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定性。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其次,执行条件的法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严格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3种法宝条件。除此之外,不得将其他情形列为暂予执行条件。再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刑罚消失,只是有条件的临时变更执行的场所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均应收监执行。最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计入刑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暂予监久执行仅是对执行场所的变更,不涉及对原判刑的改变,仍是刑罚的执行。因此尽管执行的方式由监禁人身自由的收监服刑变更为非监禁人身自由的狱外执行,但由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理监督,罪犯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有关监外执行的规定,其刑罚仍在执行之中,因此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三、判处拘役能否由单位监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拘役可以监外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执行并非泛泛而谈,它具体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 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法执行方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如下: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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