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怎样办理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诉合并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诉的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二是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有管辖权;三是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要么都适用普通程序,要么都适用简易程序;四是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五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说两个法律关系(即两个客体)如若是满足合并条件,那么就会合并,否则需要一个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