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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门面的租户不交物业费房东有责任嘛
释义
    法律分析:在租户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房东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房屋所有人是业主,业主将房屋出租即为房东,总之是就是那位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无论房屋的使用人是谁,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乙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物业费。一是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二是乙方尽自己应该尽的法定义务,与第三人(租客)无关。即使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了租客,房东这种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也不会因此而灭失。当租客拒交物业费时,物管不会向租客催缴物业费,而是回直接向业主催缴,因为租客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任何《物业服务协议》。在房屋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甲方)只能向房东(乙方)主张收缴物业费的权利,这种催费行为合理合法,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租客没有按照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期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房东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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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