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合同,婚后共同还贷,但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所有,未归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夫妻共有房产需协商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根据情况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使用财产还贷,但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处理该不动产。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未归还的贷款将成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支付的贷款以及增值部分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应予准许;(2)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评估机构应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根据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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