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使抗辩权权利 |
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方式如下: 一、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 二、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 三、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如何区别三种抗辩权 三种抗辩权的区别是: 1、主张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附带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首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履行合同前或者履行中主张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履行合同前主张权利。 二、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不同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三、不安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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