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时需明确债权债务吗? |
释义 | 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也可以不约定。但如果出让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事人约定债权债务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减少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事,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履行义务,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向股东提起诉讼,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除非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也可以不约定。但是如果出让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当事人约定债权债务,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减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交易中的债权债务清算方式是什么? 股权转让交易中的债权债务清算方式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具体情况。一种常见的方式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例如转让方承担相应债务或者将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债权债务清算协议,将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结算,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清算方式可能包括资产抵债、债务转移、债务偿还等。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前,双方应充分考虑债权债务的影响,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清算方式,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 股权转让交易中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多样,根据双方协商和具体情况而定。约定债权债务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减少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或应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应支持公司要求股东履行义务并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在股权转让前应充分考虑债权债务影响,并明确约定清算方式,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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