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登记程序是怎么走的? |
释义 |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以上的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注意: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领取号码,排队等待)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这个只是问一下,并不实质审查。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分割。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离婚证》的工本费应当在5-10元。各地规定不同。没有与其他的主体有婚姻关系、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这是基本的登记结婚时需要满足的条件。那些已经离婚,但是需要复婚的男女双方,在再次办理结婚手续时,是不需要向登记机关的职员出示离婚协议书的,因为这个协议书无法证明目前是单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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