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规定是多少天 |
释义 | 山东省产假为158天。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山东地方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6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山东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为158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该内容由 闫园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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