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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诉讼费减免缓规定
释义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在起诉或上诉时把理由和情况说明一并交立案大庭,由立案庭进行审查。
    一、离婚是怎么办理?
    办理离婚需要的手续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协议离婚: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二、起诉离婚:
    1、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证据材料。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2、法院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
    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4、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
    5、法院安排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不再开庭。
    6、调解失败进行开庭审理。
    7、法院作出判决。
    二、法院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4)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三、被骚扰怎么起诉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诉讼费缓、减、免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在起诉或上诉时把理由和情况说明一并交立案大庭,由立案庭进行审查。
    第四条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院长审核批准,庭长、院长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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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