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判决中滥用职权罪行为根本原因都有哪些 |
释义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是表现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 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新刑法对执行裁定失职罪的处罚标准 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国刑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怎么量刑? 中国《刑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应这样量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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