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在中国签订或履行合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财产或代表机构,对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可由签订或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侵权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合同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对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时,如果合同签订或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设有代表机构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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