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互宝重疾险对于既往疾病的免责期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相互宝重疾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其对于既往疾病的免责期是有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免责期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患有既往疾病或因既往疾病而导致的疾病或症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 免责期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未知并未发作的疾病或症状。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内患上新的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内患上与既往疾病有关的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载明免责条款和免责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互宝重大疾病互助计划合同》第六条规定:“本计划免责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在免责期内,被保障人患有既往病或因既往病而导致的疾病或症状,本计划不予给付。” 结论:相互宝重疾险对于既往疾病的免责期是有明确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在免责期后方可享受该产品的理赔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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