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八章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假或者故意重大隐瞒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此外,保险人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范围内拒绝承保,但是应当事先告知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八章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达到保险标的约定的状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应当及时给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十八章第一百三十条:“被保险人故意造假或者故意重大隐瞒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法》第十八章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预先告知被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