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瑕疵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内容 |
释义 |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也是较普遍的股权分类即自益权、共益权。《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一条明确地规定了瑕疵股权在自益权方面应当受到限制,但共益权尤其是表决权因出资瑕疵有什么样的影响?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里的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笔者认为应是认缴的出资比例为宜,理由有二: 1、公司股东在设立阶段对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要进行协商,对出资比例的分配除考虑到每个股东的资金因素外,更加注重的是出资比例所享有的表决权的多少,基于对相应出资比例的股东经营能力高与低的信任,才能同意其持多少股份。因此,出资比例更多反映的是经营决策的信任程度。 2、公司股东虽然出资有瑕疵,但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仍然是以公司章程当中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为限,如果限制其未出资部分的表决权,与其应最终承担的责任相比不对等。对于未足额出资所带来的责任,公司或股东更应通过其它救济方式解决。 一、公司法的合格股东有哪些权利 《公司法》规定合格股东权利如下: 1、参与决策权,主要表现为表决权; 2、知情权; 3、监督权; 4、分红权; 5、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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