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法律主观: 首先协商解决,找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建委(负责租房等问题)或者中介进行协调。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