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了哪些事项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了以下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可不可以自己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可以自己写。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或几项的变更。公司变更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名称的变更。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原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批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二、股权转让之变更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后变更登记手续有: 1、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新股东的身份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三、股东出资不到位可以转让股权吗? 股东出资不到位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法虽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公司享有股权的要求,但公司法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缴出资或补足出资额、对其他股东负有违约责任,并未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可见,股东即使未出资,仍可依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出资不到位可以转让股权,但是对于出资不到位应当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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