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权效力如何设立 |
释义 |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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