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户一宅如何认定一户 |
释义 | 1、首先,农村一户居民只能用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赔养对象应当与赔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并承担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养对象应当与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事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察、保医、保住、保幕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2、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营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违反一户一宅如何处理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实践中,政策面上会对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村民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激励。当然,对于符合分户条件的,将“一户”依法分为“两户”,也是解决“一户多宅”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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