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构成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他人事务,所谓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是服务,这个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管理事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凡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他人利益来谋取利益的行为圆世,均属于管理他人事务。 其次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 最后,没有约定或者是法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也不是无因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橘悔肢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前埋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