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后买房一方还贷,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一般房产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凡事总有例外,如果出资人能证明,在婚后是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做过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财产,来还房贷,这样的房产,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完全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的。综上所述,婚后一方还贷的,不管婚前还是婚后买房和还房贷,在婚后都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并且在婚后买房,以及购房所获得的增值效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