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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立权利质权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权利质权成立的形式条件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股权质押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在工商局登记,是否有效
    不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公司没有资产可以股权质押吗
    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质押股权为债务担保,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质押合同应该何时成立
    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
    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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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5: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