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需在四十五日内判决。根据规定,一般的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复杂的,经审批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