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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卫生应急工作与相关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有那些)
释义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有那些
    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2.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3. 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4. 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地震灾后卫生防病应急技术指南》等等很多,一下不能全部例出来,你可以买一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书,基本都有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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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在政府应急管理组织的协调下,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与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相匹配的应急体系。 3、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区域合作和部门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快速应对机制。
    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公众的基础作用。 5、社会动员,全民参与。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动员企业及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同时,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在应急管理中,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开,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不仅如此,还要积极地对社会公众的舆情进行监控,了解社会公众的所思、所想、所愿,对舆情进行正确、有效引导。
    3.卫生应急的卫生应急工作的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要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对健康造成影响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并需要卫生应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卫生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根据职责和预案规定,做好物资技术储备、人员培训演练、监测预警等工作,快速有序的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反应。 (3)全面响应、保障健康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目标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公众在事件中受到的伤害。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数众多,常常遇到的不单是某一类疾病,而是疾病和心理因素复合危害,而且还有迅速蔓延的特点,所以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中,疾病控制、医疗救治等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在其他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协同开展工作。其目标是最大限度的减少事件带来的直接伤亡和对公众健康的其他影响。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需要开展卫生应急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卫生应急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地方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4.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法规有哪些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是为有效控制突发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编制的预案。
    1.1编制目的
    有效控制突发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适用范围
    各类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按相关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加强管理,强化保障。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3)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4)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
    (4)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全文)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
    6.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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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