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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释义
    一、哪些情形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这些情形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二、辨认笔录的种类有哪些
    辨认笔录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三、哪些人需要做辨认笔录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会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侦查人员将这一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制作成辨认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在刑事诉讼中,辨认笔录系由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类证据之一,通常只是作为辅助类证据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但是,在仅有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而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由于孤证不能定案,相关证据需要靠辨认笔录加以补强,此时的辨认笔录便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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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