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0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法律主观: 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准备的材料:1.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2.施工组织设计3.工程质量建筑申请表,安全报建表;4.已备案的施工合同5.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以内的投资额为50%,工期一年以上的投资额为30%)6.招标备案书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8.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9.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0.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具体可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