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转移。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比例一般是对等分配,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