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监察委员会,即监察委是国家的检察机关,主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一、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有哪些方式监督、调查、处置是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有了监督、调查结果后,监察机关下一步该如何履行处置职责?对此,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就是常说的“红红脸、出出汗”。(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规范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也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二、监察机关如何行使职权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依法”是前提。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活动,既不能滥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能不担当、不作为,更不允许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这里的“干涉”,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利用职权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利用职权威胁、引诱他人不配合监察机关工作,等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