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共七章。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等级如下: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